180万 勒索金 淄博两兄弟一审获刑 变 拆迁补偿款
1998年,山东淄博西山村进行旧村改造,宋业全、宋业国兄弟家的老宅被拆除。宋家兄弟称,其房屋拆除前未签订拆迁协议。事后,村里开具证明,给予宋家4000多元补偿。但宋家兄弟认为补偿面积与实际不符,少了130多平方米,且补偿仅针对地上建筑,未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多年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2020年,宋家兄弟与时任淄博市淄川区城南镇西山村党支部书记宋某签订《宅基地补偿协议》,获得180万元款项。宋家兄弟始终认为这是“迟来的拆迁补偿”,然而这180万元却让他们的命运急转直下。
2023年,宋某报案称被敲诈勒索,宋家兄弟被带走调查。2025年6月24日,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宋业全、宋业国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年。目前,两兄弟已提起上诉。
(宋家老宅的位置已盖起小产权的新房,村民需复购)
一审判决书显示,1998年,淄博市城南镇西山村(现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西山社区)启动旧村改造,宋家兄弟家的老宅被纳入拆迁范围。法院查明,当时西山村委共补偿宋家拆迁费4269元,由兄弟俩的母亲分两次领取:1998年3月31日领2000元,5月13日领2269元。
宋家兄弟则主张补偿存在面积不符、标准过低、未补宅基地使用权等问题。
宋业全的女儿小雨(化名)告诉大河报《看见》记者,当年老宅实际面积经淄博市档案馆查证,约为400平方米,而村里测量约为266平方米,补偿只针对地上建筑物,未涉及宅基地使用权。
大河报《看见》记者查询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宋家兄弟在档案馆查到的宋家老宅于1951年登记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
宋家老宅位于西山村东北方向,接近村口的位置。老宅登记在宋家兄弟爷爷的名下,彼时,这座老宅已经没有人居住,平时被当做仓库用于存放农具。
小雨提供的一本西山村大事记(节选)记载,西山村旧村改造是分批次进行,1998年3月进行的拆迁改造为旧村改造的第四期。
小雨称,根据其父亲的说法,村里召开过拆迁会,大多数村民在拆迁会上都签署了拆迁协议书,宋家兄弟母亲拒绝拆迁,因此没有签署该协议。房屋被强拆时,宋家兄弟母亲曾进行阻拦,无果。村委于1998年3月15日,向宋家开具了一份《证明》。
该《证明》显示:因旧村改造需要,需拆迁村宋家旧宅基一处,经测量宅基地面积约266.3平方米,宅基建筑物经测量面积估价约4000元。
宋家兄弟称,他们不认可该估价,认为村里的行为违法。
判决书显示,自2019年起,宋家兄弟向多部门信访关于宅基地问题,并举报时任村书记的宋某侵占集体财产等违法违纪行为。
记者了解到,宋某曾因侵占村集体企业而遭到西山村300余名村民联名举报,宋家兄弟也进行了签名。
据2005年10月23日齐鲁晚报报道,西山村被侵占的村企有4家,截至1998年底,这些企业的固定资产已达3000万元、流动资金达2000余万元。宋某以608万元购买了价值5000万元资产的企业,且实际未支付。西山村村委召开了村民大会,并向上级部门进行反映。
同年11月,宋某签署并承诺,将企业归还,企业资产以清产核资审计结果为依据,低于原企业改制评估数时,由宋某承担。
此外,宋某还被村民多次举报存在欺压村民、克扣补贴等行为。
据判决书,2019年淄川区经济开发区的一份信访答复称,针对“强拆老宅未补偿”诉求,官方回复称“自您母亲签字收到旧房补偿款2000元起,应视为您们认可拆迁”,并建议通过诉讼解决。
宋家兄弟不认可这一答复,认为其母亲在1998年领取的补偿款是针对地上物的补偿,且面积与实际不符,对土地使用权一分未补。
宋业全的妻子向大河报《看见》记者表示,当年之所以接受这笔钱,是因宋家如果不领取,将一无所有,钱房两空。“我询问过村里的几个老邻居,有一户被拆迁的房屋面积约300平方米,获得补偿约6000元,还有个补了1万元,也有以房补房置换的,每户的补偿似乎不同,不知道标准是什么。”
判决书中,村民董某作为证人称,旧村改造时其房子比宋家老宅大,才拿到1400元补偿。董某认为,既然当时都补偿了,就不应该拿现在的补偿标准去补以前的窟窿。
7月20日,西山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村民告诉大河报《看见》记者,当年村里拆迁给的价格都差不多,根据新旧程度面积等,老宅子几千块钱,新房子几万块钱,当年没听说谁家被强拆。该村民称,当年他的房子被评估约3万元,他没有选择拆迁,房屋也没被强拆,至今仍在。他认为,时隔多年,多数村民都没有追讨所谓补偿款,而宋家兄弟去讨要百万补偿有些不合理。“要是拆了都能换几百万,当年大家肯定都拆了。”
当年,西山村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7月18日,记者联系到西山社区所在的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称将查证后予以回复。截至发稿,暂未获得回应。
宋家兄弟要求补偿的这180万元是以什么依据计算的?为何不是按照1998年金额索补?记者多次追问,对此,家属也无法描述清楚,只说是有领导促成的协商,最后才达成的结果。
关于协商补偿过程,家属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录音,称该录音在一审时宋业国曾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家属称,该录音内容是补偿协议签订前,宋业国与时任淄川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书记王某的通话录音。录音中被称为王书记的男子提及宋某与宋业国协商补偿,涉及要价还价,并表示可再促成双方商谈。
录音中(节选),被称为王书记的男子表示,宋某与自己沟通曾和宋业国协商补偿,没说具体金额,只说是按2000块钱一平方米,宋业国继续要价,宋某进行了还价。
王某表示,你要是觉得,他出的这个钱没有诚意,出的这个价不合适,我们可以再找他谈一轮。宋某再跟你接触一下,你还是觉得没有诚意的话,那你愿意怎样就怎样,我也不多说。虽然你要价了,他也还价了,我们想再促成他,让他跟你再谈一次,你再感觉一下行不行。
宋业国称,咱觉得合适就谈,不合适就不谈了,这个事不就这样。
该录音中,王某还称:“他(宋某)为啥开始和你谈,你应该很明白,之前为啥不谈,这你应该很明白。”
宋业国回复:“嗯对”。
判决书显示,宋业国称,其曾和村书记宋某协商按照每平方5000元的标准赔偿,宋某不认可,无法达成一致,宋某提出补偿60万元,宋业国不同意。
宋某称,其先后与宋家兄弟协商11次,签订协议当天,宋业国要求最少给180万元,不然到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2020年10月31日,宋家兄弟及其父亲与村书记宋某在淄川经济开发区鸿庄工地基建办公室内签订《宅基地补偿协议》,宋某签字同意,但未盖章。
判决书显示,时任淄川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书记王某作为证人称,2019年开始,其担任淄川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书记,分管信访维稳工作。其经常组织西山村的包村领导、村干部开会研究化解宋业全等人的信访问题,对工作不到位的人员提出批评,从2019年开始一直到2020年,宋家兄弟多次到省市区信访部门、国家信访局、公安部等各级部门上访,他们的信访问题开发区管委会都出具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和信访问题办理情况报告。其事后了解到,宋某给宋业全、宋业国180万元,一是解决信访维稳压力,二是解决宋业国告宋某的问题。
小雨提供的《宅基地补偿协议》显示:西山社区在旧村宅基地拆迁时未对宋家登记,也未给于任何赔偿。经到市档案局查证约400平方米。经双方协商,由社区进行补偿,并经开发区主要领导同意,并参照近几年邻村拆迁补偿标准加之精神补偿费等,每平方4500元,共计一百八十万元人民币(东山村每平方米5000元),此款包括社区扣发宋业国福利等费用,本人因以上事宜到各级信访纪委反映宋某的所有问题到此为止。补偿款和本协议在2020年11月3日一并支付和签署执行,并保证不出现任何问题,协助做好其他随访人员的工作。其中“由社区进行补偿,并经开发区主要领导同意”字样被划去。
11月3日,宋某通过其个人账户分三笔向宋业国转账共计180万元。同日,宋业国又向宋业全转账86万。此后,宋家兄弟签署了息诉罢访承诺书。
小雨告诉记者,宋业国对宋某使用个人账户打款的情况知情,但因早些年村里开支不规范,存在以个人或村干部支出的情况,因此认为宋某是以职务行为给予的补偿。
2021年,村书记宋某因严重违纪被查。小雨提供的一份2021年7月5日淄川区纪委《关于报送宋某有关案件材料的通知》文件提及,宋某2007年9月因土地违法行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5年4月因工作失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文件称,宋某违反廉洁纪律,滥发奖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职务侵占行为、私刻印章、违反民主决策程序、环保违法行为、土地违法行为,应予严肃处理。宋某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且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建议给予宋某开除党籍处分。
2021年8月16日,纪委正式对宋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23年,宋某向警方报案称被宋家兄弟敲诈勒索。同年8月,警方予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9月,宋家兄弟被刑事拘留,同月被批捕,羁押于淄博市淄川区看守所。
法庭上,宋某对这180万款项称系被迫支付,“当时被他们折磨得精神压力大得受不了,害怕他们领着人到处举报,无奈被迫答应了”。
公安机关查明,这180万元,并非西山村委支出,系宋某个人的100万元,以及向亲属借款80万元。
宋家兄弟认为,该款项是西山社区应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宋某系自愿签订协议。
(未拆迁前的宋家老宅)
判决书显示,该案5次开庭、2次变更起诉。2024年3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宋家兄弟犯寻衅滋事罪,向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于2024 年4月、9月、11月三次开庭。
2025年1月,公诉机关两次变更起诉。第一次,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案件事实;第二次,变更起诉决定书,将罪名变更为敲诈勒索罪。法院于2025年3月、4月再次开庭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两次。
大河报《看见》记者获取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川检刑诉【2024】58号)显示,该案由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业全、宋业国寻衅滋事案,于2023年11月24日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宋业国、宋业全以1998年其家老宅旧村改造拆迁补偿不满意等理由不断到各级政府部门上访,用上访手段以拆迁补偿为由,强迫时任淄博市淄川区城南镇西山村书记宋某于2020年11月3日个人分三次向宋业国银行账户转账共计180万元,被告人宋业国分得94万元、被告人宋业全分得 86 万元用于挥霍。
检方认为,宋家兄弟强拿硬要他人钱财,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5年1月8日,检方对该案事实进行变更起诉,称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符(川检刑变诉〔2025]1号)。
认定的事实变更为:被告人宋业国、宋业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举报宋某贪污、侵占集体资产等理由相要挟,多次通过向各级政府、纪委举报,以达到向宋某个人索要无中生有的拆迁补偿款。宋某为免于其个人受到纪律处分和被追究法律责任,被胁迫于2020年11月3日用其个人资金分三次向宋业国银行账户转账共计180万元,被告人宋业国分得94万元、被告人宋业全分得86万元。
1月16日,检方变更起诉决定书,对该案罪名变更为敲诈勒索罪(川检刑变诉2号)。
适用的法律变更为:被告人宋业国、宋业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变更起诉。
判决书显示,公诉方建议判处宋家兄弟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村书记宋某及其代理人同意公诉机关指控。
宋家兄弟及其辩护律师均否认构成犯罪。
记者从宋业全的上诉状中了解到,公诉机关在变更指控罪名后,曾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盖有淄川区自然资源局公章的国土批[1996]90号文件,指控宋家兄弟提出土地使用权补偿不具有合法性。辩护方当庭提交了该文件已经失效的证据,双方在庭审中对以上证据进行了质证。
记者查询发现,上述国土批[1996]90号文件为1996年国家土地管理局(现自然资源部)对天津市土地资源局的批复。文件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因此,解放后颁发的私有土地契证现均已失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2021年有北京市民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向自然资源部提问,国土批[1996]90号文件是否有效?官方答复,该文件已经失效,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法庭上,宋业国辩称,180 万元是西山社区对其老宅拆迁的补偿费,宋某自愿签订协议,自己既无强拿硬要,也无敲诈勒索,不构成任何犯罪。其辩护人提出,宋业国依据档案局存根确定老宅面积要求解决强拆问题,主观上无非法占有故意,客观上不存在 “威胁”“要挟” 行为,款项是宋某代表西山社区与宋业国就老宅强拆事宜协商达成的结果,不构成犯罪。
宋业全辩称,自己未参与强拿硬要或敲诈勒索,协议系宋某自愿签订,收到的 86 万元是借款,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认为,宋某向宋业国转账180万元补偿款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结果,宋业全没有寻衅滋事或敲诈勒索的客观行为,主观上没有无事生非、扰乱社会秩序或非法占有的故意,被告人宋业全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或敲诈勒索罪。
法院审理认为,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或要挟,强行索取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证据证实 1998 年拆迁补偿款已由二人母亲领取,且相关部门对其诉求已作出答复,但二人仍以举报、控告宋某相要挟,索要无中生有的拆迁补偿款,致使宋某因恐惧被迫支付180万元,二人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
小雨向大河报《看见》记者表示,他们要求作出补偿的责任主体是原西山村委,而不是宋某个人,宋某个人对宋家没有补偿义务。宋某是代表西山社区履行职务行为,与宋家兄弟针对补偿问题多次沟通后,才通知宋家兄弟到其指定的位置签署补偿协议。因此宋家相信宋某是代表村集体支付补偿款。因此认为,不应该被认定为敲诈勒索。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认为,信访索要补偿与敲诈勒索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合理的信访理由即请求权基础。其边界核心在于,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客观是否存在威胁、要挟的强迫行为,索要的财物有无合法权利基础。
付建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宋家兄弟的信访、举报行为是否超出合法权利边界,以及180万元是否属于“合法补偿”。宋家兄弟认为1998年拆迁未足额补偿宅基地使用权,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其原宅基地的面积以及当时的补偿协议、实际收到的补偿等,依据《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规定,为公共利益征收、征用不动产或动产,应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若其诉求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协商中提及举报,也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反之,若以举报为手段索要超出合理范围的补偿,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可能涉嫌犯罪。
付建表示,公民在主张补偿时需注意要确保诉求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避免“无中生有”;优先通过诉讼、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保留协商过程的证据,同时举报他人违法违纪时,内容需真实,且不与“索要财物”直接挂钩,避免被认定为“要挟”。
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校逢曾接受新京报采访时介绍,近年来“维权型敲诈勒索案”高发,常见情形包括情侣分手女方索要“青春损失费”、员工离职向企业讨薪、消费者因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向商家索赔等。当事双方在侵权与索赔的民事纠纷中协商不成,或口头达成赔偿约定后,侵权一方反悔,称自己被对方威胁恐吓,选择报警,继而案发。
“《刑法》对于敲诈勒索的规定很简单,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罪变得很疑难。”刘校逢表示,难点在于界定什么是威胁、恐吓,以及与维权行为的界限在哪里。
“如果行为人有正当的权利基础,并采取法律允许的方式维权,就不可能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刘校逢表示,比如,员工离职向企业讨薪、消费者因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向商家索赔,上述情况都是在行使正当的权利,不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为了能在主张权利的同时尽量规避法律风险,刘校逢建议,维权时应全程录音录像,留存客观证据;最好在有与事件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进行调解或谈判,比如社区或街道工作人员;双方经过协商达成结果后,形成书面文件,双方签字,如有第三方也要签字为证。
2025年6月24日,一审判决后,宋家兄弟不服,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
目前,该案已进行上诉,二审尚未开庭。
益阳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益阳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发文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文号:政府令〔2014〕1号
《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市长胡忠雄
6月25日
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下称“征拆工作”)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未征收的土地需要征收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渔场、牧场、林场、茶场等国有农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市)征地拆迁专门机构(下称“征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完成市、县(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征拆工作任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下称“被征收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拆工作。
第四条征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统一补偿标准、统一拆迁、住宅安置规划先行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在征拆工作实施前足额拨付到征拆机构的专用账户,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组发布《拟征地公告》。 被征收人对拟征地公告需要听证的,可以申请听证,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主持听证工作。
《拟征地公告》发布后,征拆机构应当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用途、位置、面积、范围及村民住宅、其他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现状调查。 现状调查结果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确认。
第七条自《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
(二)新批宅基地或其他建设用地;
(三)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四)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婚嫁和军人转业退伍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
(五)以拟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六)抢种抢栽花卉、苗木、中药材和抢养殖等;
(七)其他骗取补偿的行为。
当事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八条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下达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组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由征拆机构拟定,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布。
征拆机构负责公告张贴和送达的具体事务,同时对公告张贴现场采取照相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房产权属证书等合法证明原件,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收人回避或者拒不配合丈量登记的,征拆机构可以调阅原始批准建房档案并做好勘查记录,并由集体经济组织代表签字证明,勘查数据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九条《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组公告,并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征收单位具体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征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四)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和办法。
征拆机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支付到位。
第十条征拆机构应当拟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明细表》,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实际测量及认定的房屋结构、面积,其他地上附着物,家庭人口情况等。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情况应当采取照相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公示无异议的,按公示结果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要求复查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征拆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组织复查,复查结果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一条征拆机构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经公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明细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时间和方式;
(二)腾地期限;
(三)违约责任;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腾出土地。
被征收人拒不按期腾地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土地按该土地原用途、土地所处区片等级及地类补偿。
补偿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征收土地过程中存在土地界址不清或权属、地类、面积等争议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量、勘界。
第十四条青苗补偿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征收土地的青苗按不同种类和标准给予补偿。(附件1)
(二)征收果园、茶园,成片的油茶、油桐、苗木、花卉、药材等其他经济作物的,视作物的种类、生长期和生长状况,按苗期、管理期、产果期划类,按面积予以补偿。 零星栽植的折合成亩计算补偿(附件1)。
(三)混栽的经济作物,按其中主要作物的标准予以补偿。
(四)未种植作物的土地不给予青苗补偿。
(五)补偿后的青苗,由其所有者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用地单位处理。
(六)经市、县(市区)林业、农业、工商等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名贵花卉苗木基地,由征拆机构核实,给予搬迁移栽补助(附件2)。
第十五条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房屋拆迁标准补偿(附件3)。
房屋征收采取收购方式补偿,补偿款支付到位后房屋和其他地上建(构)筑物由征拆机构处置。 被征收人选择自拆方式拆迁的,建(构)筑物残值自行处理。
县(市)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选择收购或自拆方式进行房屋拆迁补偿。
第十六条对积极支持配合征拆工作、按期搬家腾地的实行奖励。 奖励标准为160元/㎡,以合法正房面积(偏、杂屋、棚屋等配套用房面积除外)计算奖金。 经征拆机构验收合格后,给予奖励。 未按期腾地的,不得奖励。
县(市)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奖励幅度。
第十七条房屋拆迁补偿根据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证件确认的面积、结构、使用性质、使用年限核定。
(一)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办法的规定认定。
(二)房屋按其结构进行类别认定,使用性质分为居住用房和配套用房。
(三)房屋建设使用年限按折旧率乘以类别补偿单价作为该房屋计算补偿的单价。
(四)违法违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征收特殊的建(构)筑物,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折旧后进行补偿。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利用住宅作自营商业铺面的,按住宅补偿。 但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且有近三个月连续纳税证明的,按实际营业净面积(剔除厨房、厕所及配套用房)增加50元/㎡的补偿,商品和营业用具等不再另行补偿。
被征收房屋出租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协议。
仍在正常生产的乡(镇)村所属企业的房屋被征收的,根据其规模大小,按实际岗位所需人数或征收时前3个月在岗平均人数核定停业补助费。 补助费标准为1300元/人·月,补助费一次性给付,时间不超过3个月。
第二十条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临时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根据土地权属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协议使用期满后,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使用者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的,应按规定支付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第二十一条征收房屋应当支付搬家费,需要过渡的另行支付过渡费,不需过渡的不支付过渡费。
搬家费为1300元/户,需要过渡的,支付两次搬家费。
过渡费为600元/户·月,城市规划区内过渡期不超过12个月。 城市规划区外过渡期不超过9个月。
搬家费和过渡费一次性支付。 被安置人不服从安排或自身原因造成的超期过渡,不增加过渡费。
第二十二条同一栋房屋有2户以上家庭成员住户的,凭公安机关已进行分户登记的户籍证和婚姻登记机关核准的结婚证,经集体经济组织签署意见,报征拆机构认定后,可分户享受搬家费、过渡费。
第二十三条经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批准有专业养殖场所的规模化养殖户,按养殖规模补助转运费(附件4)。 养殖的活体动物或生产经营用具由原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自行处置。 征拆机构应当对养殖现场采取照相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土地上需要迁移的坟墓,其坟主应当向征拆机构和集体经济组织报告坟墓位置、数量以及与坟主的关系。 经核实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附件5)。 坟主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迁移坟墓;逾期未迁移的,由征拆机构组织坟墓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统一迁葬或就地深埋。
城市规划区内可由集体经济组织集中统一迁葬。 实行统一迁葬的,迁坟补助费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使用,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需要迁移征地范围内的电力、通信、燃气、给排水等公共设施的,由用地单位与业主单位协商解决,已废弃或未利用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经有关部门确认,农田灌溉水塘确须重建的,按水塘实际蓄水量支付13元/m3的还塘补助,原塘基的砖、石、混凝土护坡按本办法规定补偿。 水渠、道路需要重建的,由用地单位恢复或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征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寺庙、教堂、涉外房屋,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协商,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按本办法规定补偿。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房屋主体以外的其他设施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附件6)。
第二十九条征收特困户房屋,其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总额低于5.5万元的,经本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征拆机构核准后,可以补贴至5.5万元。
第三十条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后,采用安置房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两种方式,由符合安置政策的安置对象自愿选择。 具体安置方式和标准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外按照镇、村规划实行调地安置,原则上应采取集中多户联建方式安置,不具备集中多户联建安置条件的可实行一户一基安置。
因征收土地需要进行住房安置的,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镇、村规划落实住房安置方案。
经批准的住房安置规划方案不得随意变更,被安置对象应当服从安排进入安置区安置。
符合安置条件的户籍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被征收人或者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建房的村民,以及政策性移民需要安置的,可享受安置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一)房屋征收后,凭当地公安机关已进行分户登记的户籍证和婚姻登记机关核准的结婚证,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分户安置。
(二)年龄满60周岁以上的不单独安置,子女安置时可随其增加30平方米安置用地面积。
(三)征收前已离婚一年以上,一方没有住房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进行安置。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收人不予安置:
1.被征收人另有农村宅基地建房的;
2.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被征收的;
3.其他不符合安置条件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给予重建安置补助。
城市规划区内重建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为5万元/户,由安置房建设机构统一管理和使用。
城市规划区外重建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采取集中安置的补助4万元/户,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和使用;采取一户一基安置的补助2.5万元/户。
安置房建设机构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将重建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及时公示,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经批准的农村居民安置区内需拆迁房屋和建(构)筑物参照本办法规定补偿,住房安置纳入该安置区统一安置。
安置用地发生的相关税费纳入项目用地征地拆迁总成本。
第三十四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违规擅自组织征地拆迁,扰乱征地拆迁秩序的;
(二)擅自设置征拆补偿标准,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
(三)在征拆工作中违规操作,与被征收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四)其他在征拆工作中违法违规操作,酿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被征收人采取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权属、房屋、人口等证明材料等违法手段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应当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煽动、组织或参与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围攻、谩骂征拆机构工作人员,阻碍征拆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阻碍征拆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与社会保障工作按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原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涉及本市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政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自行废止。
6.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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