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警方通报 民警违规停车致人死亡 责令重新调查认定事故责任 系纪检监察组干部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西安市民警违法停车引发交通事故”,7月9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发布情况通报:
2025年3月31日4时49分,在我市雁塔区某路段,罗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姬某(派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干部,非民警)停放于路边的小型普通客车左后部发生碰撞,致罗某某受伤,后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接报警后,交管雁塔大队经现场勘查等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于5月30日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罗某某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时,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姬某在道路上违法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认定书及时送达罗某某家属和姬某,同时将事故情况通报姬某所在单位。
罗某某家属接到认定书后提出异议,并于6月9日向我支队提交复核申请。6月30日我支队经复核,认为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适用法律错误,责令雁塔大队重新调查、认定。
目前,我支队已安排事故大队、法宣大队介入调查认定工作并将尽快依法依规作出结论,相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安机关始终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据新黄河此前报道,2025年3月31日凌晨4点左右,西安市雁塔区雁南二路路段发生一起事故。
32岁的厨师罗某远从家中离开前往工作的餐饮店。4点40分左右,罗某远驾驶摩托车经过西安市雁塔区雁南二路电子西街路段时,撞上了一辆停放在主干道上的黑色汽车。涉事车辆车主姬某是西安市纪委驻西安市公安局第一监察室的民警。事发时,这辆汽车在此处已经停放了近8小时。
事故发生后,当地道路交通事故管理部门——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雁塔大队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车主姬某因“违法停车”承担次要责任,死者罗某远因“观察不周”承担主要责任。死者家属表示,事故认定书中多处描述明显与事实不符。
罗某远家属申请复核。6月30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复核结论:“该事故认定适用法律错误,责令雁塔大队重新调查、认定。”
根据罗家人提供的事故认定书和事发道路监控视频显示,2025年3月31日4时49分许,佩戴头盔的罗某远驾驶一辆白黑色二轮摩托车沿着雁南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电子西街十字路口以西约200米处时,与姬某头东尾西停放于此的黑色汽车相撞。
事故发生后,陕西立信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报告,事故发生时,罗某远驾驶摩托车的时速约为36km,虽然佩戴了头盔且没有超速,但这场事故还是导致了罗某远的伤情严重,碰撞倒地,经兵器工业总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据事发时道路监控视频显示,涉事车辆的上方处明显有两个路灯熄灭。这一特殊情节却被忽略。另外罗家人还质疑,认定书忽略了“涉事全路段是禁停路段,两个特别明显的禁停标志,一个竖在路口,一个就竖在姬某停车前方几米的地方。”
除了上述事实错误,罗家人还认为,雁塔大队在处理罗某远交通案时涉嫌程序违法。根据事故认定书及相关材料显示,负责处理罗某远交通案的三名交通警察:侯某、金某宏和牛某功三人中,只有侯某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资格,但在事故现场图以及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上,均未出现主办警察侯某的签名。
7月8日,新黄河记者联系西安市交通管理支队雁塔大队事故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告知联系当事民警。当事民警侯某回复记者:“这个事情上级单位已经出具复核结论,以复核结论为准。”同日,姬某律师回复称,“此事公安机关正在处理,在结论出来之前,作为当事人我们不便发表意见,建议你联系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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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警察开枪误击致人死亡,家属起诉得诉求是什么?
2018年7月11日凌晨左右,广西博白县民警在道路上设卡执法,在检查车辆的时候有一辆面包车强行冲过了警察检查车辆的卡,这种行为危及到了民警和周边车辆的安全,在追逃的过程中,民警开枪射击了正在逃离的面包车的轮胎。 但是并没有击中轮胎,而是击中了副驾驶位上的陆姓男子,最终陆姓男子不幸身亡。
陆某的家人认为这种情况不应该开枪射击,也没有必要开枪射击。 而民警开枪射击的行为,是违反了规定的。 所以,要求申请国家赔偿250万。 陆某家属的这个申请并没有得到公安机关的回应,所以陆某家人将公安机关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250万。
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定民警开枪的行为是合法正当行为陆某所乘坐的面包车辆是用于走私的面包,车辆所以警察在社卡检查的时候,才会发生冲卡的行为。 这才有了警察开车追赶他们的结果。
在追赶的过程中,陆某所乘坐的面包车不愿意停下来接受检查。 所以,民警有权力鸣枪示警,在民警进行鸣枪示警之后,面包车依然没有停下来的迹象。 所以,民警才决定了向面包车的轮子开枪,为的是打爆面包车的轮胎,从而阻止面包车继续逃逸。
从这整个过程来看民警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阻止面包车司机逃逸,他所做出的决定都是有法律依据的,都是合理的。
所以法院在初次审理这个案件的时候驳回了陆某家人的诉求。
陆某家人所诉求的理由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院有驳回陆某家属的申诉的正当理由,陆某的家属也有支持自己论点的理由。
陆某的家属认为,陆某在事发之前根本不知道这辆面包车是用于走私的面包车,陆某只是过去答应了朋友帮助朋友开面包车而已。 因为陆某没有正式的工作,平时也只是接一些拉货的活,才能勉强维持生活。 所以,陆某接下了这单生意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谁也想不到,也很难判断出自己所开的车拉的是走私的物品。
而且,陆某当时在副驾驶对面包车的驾驶权并没有足够的控制力,就算陆某想要将面包车停下来让警察来检查面包车也是没有能力做到的。 陆某就像是这场追逐战中的一个局外人一样,最终的结果是被警方误伤导致死亡。
陆某家人不服判决再次上诉陆某家人在得到一审判决的结果之后并不服气,所以决定上诉。 二审判决是由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和一审保持了一致,驳回了陆某家人的上诉。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面包车司机的行为属于暴力行为,抗拒执法行为,是以危险行为。 而民警是持枪民警,面对有暴力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是有权利开枪示警的。 而且民警的目标并不是面包车司机和陆某,所以在程序上来讲,该名开枪的民警是合理合法的。
结语做事情前要谨慎,一切行为要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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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委调查取证流程
纪检委调查取证流程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是对其进行的分析: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一般主要分为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检查、调查核实和移送审理四个阶段。 1、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是案件检查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是整个查办案件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1、受理。 是指案件承办部门对群众或组织直接检举控告的、上级交办的、有关机关移送的、违纪者自述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线索材料,经过领导批示后,造册登记采取恰当方式予以处理的活动。 2、初步核实。 这是立案前进行的初步调查摸底核实的活动,目的是通过初步核实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初核不同于一般人民来信的了解,也不同于立案后的调查。 它是案件检查的一个重要的特定阶段。 2、立案检查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决定进行深入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 《案件检查条例》第十六条和《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对此都有相应的规定。 (一)立案的条件。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违纪违法的事实,二是需要追究纪律责任。 立案是一项及其慎重的工作,如果立案时感到没有多大把握,或至多只能给予免于党政纪处分的,一般不要匆忙立案。 (二)立案要求。 要求准确及时;一案一立;手续完备。 准确及时,分级立案。 所谓准确,就是不立错案。 一般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注意在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党工委、党组的意见。 征求意见的方式可以书面,也可口头,不作统一规定。 纪检机关履行立案权和检查权。 属下级纪委立案的重大典型的案件,上级纪委可直接立案,上级纪委认为需要立案的,也可责成下级纪委立案。 对于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当然也可根据协商,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 违纪问题涉及几个地方,由一个地方纪检机关立案调查不便的或部门纪检机关已受理并经初步核实的,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 党员干部工作调动后,发现在原单位的违纪问题并需立案调查的,由其现所在单位承办,原单位应予配合。 (三)立案的程序。 关于立案程序主要有五个内容:1、是审查立案材料。 2、写出《立案呈批报告》。 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3、审查批准立案要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如意见不一致,请示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承办案件的检查部门填写《立案决定书》。 4、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 要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被立案人的所在单位,一般以书面形式。 5、重要案件的上报备案。 主要是下级机关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要记录在案,以备查考。 立案后应当及时填写制式《立案呈批报告》和《立案决定书》上报市纪委纪检监察一室。 3、调查核实案件调查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中心环节,它是进行初核、立案后的一道关键工序,事关整个案件调查成败,在这期间需要对初查认定的问题充实完善证据,同时要对涉及的其他问题以及有关责任人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 调查过程中,要查清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条件;违纪行为的发展过程及情节;违纪手段;涉及的人和事以及有关问题的状况;造成的后果。 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是:(一)拟定调查方案:(1)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要把需查的问题逐条列入,不使遗漏,又要突出重点,不要平分兵力。 (2)调查的步骤、方法,要根据各个案件的不同情况,因人、因地、因事采取灵活多变的策略;力争取得查案的最佳效果。 坚持实践第一,不怕下笨功夫。 办案人员必须到一线去掌握第一手资料,这一环节也是十分重要的。 利用矛盾各个击破,实际上就是在多个案犯中挑拨离间。 特别是对订立攻守同盟的案件,更应该如此。 毛主席说过,矛盾的同一性、统一性是相对的,暂时的,对立性、斗争性才是绝对的、永久的。 中国孙子兵法中就有一条叫挑拨离间,我们叫加剧案犯之间矛盾各个击破,是十分有效的。 (3)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 (4)办案人员的组成、领导关系以及应注意的事项。 调查方案应报有关领导批准后实施。 在调查展开前,调查组还要制定出具体的调查提纲。 调查提纲主要是根据掌握的案件线索确定调查的顺序和调查对象。 (二)宣布立案决定。 首先,通知被立案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要向其本人宣布并交待其立案期间应遵守的纪律,主要内容有:(1)自觉接受组织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 (2)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与反调查。 (3)不得对举报、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家属进行打击报复,未经立案机关调查组同意,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不得批准其出境、出国、出差,和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向其宣布立案谈话,要作好宣布立案谈话笔录,让本人签字。 (三)实施调查,全面取证。 按照上面讲到的,纪检监察计12条调查措施,进行系统取证。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此外,还可以采取组织措施,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调查人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应担任现任职务,或对抗、阻挠、干扰、破坏对其问题查处,妨碍案件调查时,可以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职检查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如停止党内职务,党委或纪检机关作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报同级党委、党组备案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如停止党外职务,应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外组织;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议和决定,党外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和执行。 下面就如何搞好调查取证工作我重点介绍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四)调查终结撰写调查报告1、错误事实材料见面。 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 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是调查人员把经过核实认定的错误事实以书面形式同本人见面。 见面时应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参加,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可以向其宣读,认真听取本人意见,对被调查人所提意见的合理部分,应认真采纳,该作补充调查的补充调查,申辩无理由的要予以解释。 如被调查人有不同意见,可以在见面材料上作出说明,也可写申辩材料,如本人拒不签署意见,调查组应在错误事实上注明。 对被调查人签署的不合理意见,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认定错误的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2、调查报告。 调查取证基本结束,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 是案件调查基本结束前的工作,是调查人员辛勤工作的、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调查成果。 其主要内容:⑴立案依据及调查的简要情况;⑵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定性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一,对违纪人员的行为要定性。 第二,定性要有依据、注意依据的效力。 第三定性是否符合违纪构成要件的要求,是否违纪有四个构成要件。 [违纪行为构成要件有四个:主体,又分一般主体(全体党员)和特殊主体(主要指党员领导干部);客体,指违纪行为侵犯的党纪国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主观方面,指主体的主观故意(也有非故意的情况);客体方面,指主体的行为特征。 ]第四在定性时一定要听相关执纪执法部门的意见。 ⑶有关人员的责任;⑷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⑸处理建议。 3、收缴违纪款、物,责令违纪人写出书面检查。 4、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做好反馈对象调查笔录。 对案情需要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不得泄密或扩散。 5、提请并参加有关会议,讨论研究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意见。 调查报告形成后,调查组要及时提请召开两个会议,一是提请所在办案单位召开会议,汇报案情,审议、讨论对犯错误党员的处理意见。 承办单位的处理意见要形成书面材料并装入卷宗。 二是要通知并参加犯错误人员所在单位召开的党支部(或部门)大会,研究讨论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意见。 支部大会的处理意见要写成书面报告呈报给所在党委,同时要将处理报告和支部大会记录的复制件加盖支部公章后提交给调查组,随调查材料装入卷宗。 (五)立案案件的调查时限。 立案的党纪案件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间仍不能查结,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政纪案件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但至迟不超过一年。 4、移送审理凡属立案调查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党纪处分或免于处分)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政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十四字”方针的要求。 “二十四字”方针概括起来讲,主要有四点。 一是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应清楚明确;二是认定的每一案件事实都应有经过鉴别属实的充分证据;三是确定的错误性质和提出的处理建议,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四是案件检查的各个环节都应符合规定的程序,并履行相应的手续;收集的证据所形成的案件材料也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1、移送审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⑴立案调查已经终结;⑵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⑶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 2、移送审理的材料和手续。 对立案调查后发现失实的,还需要批准机关销案。 在确定销案后,要考虑到调查工作已给被调查人造成一定影响,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有事实没有证据怎么办?维权须有侵害与侵权事实存在,同时,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事实的成立才能有效维权。 没有相应的证据,即使告了也很难得到法律或法院的支持。 没有证据支持除非侵害人或侵权人能主动承认或承担外,没有胜算的把握。 证据是客观事实发生展的印证材料,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证据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 在诉讼中当事人或权益的主张须搜集能证明事实本质的证据,可以是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当然当事人的陈述也是证据之一。 如果当时报警了可以调取警方办案记录,还有知情人的证言,总之需要围绕证据的种类收集与调取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六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 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快递小哥撞倒女子后继续送件,结果致人死亡,后来怎样了?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事故中有人受伤,切记救人是第一位的。 毕竟人命关天,无论是哪一方的责任,也不管该谁赔偿,“救人要紧”都应该是第一前提。 话犹在耳,却又惊闻河北发生了一起原本不该发生的惨剧,结果令人揪心。
坐标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时间17日凌晨5点45分左右。 有公交司机向石家庄桥西交警大队报警,称在西岗头村南侧的一条道路上,有一名女士被撞后躺在地上。 民警迅速赶往现场,看到被撞的是一名身着绿色上衣的妇女,年龄大约五六十岁,伤情十分严重,身边是一辆已经扭曲变形的自行车。 民警立即将女子送往医院抢救,可惜的是,她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现场只有受害者和那辆自行车,民警分析其应该是与其它车辆发生了碰撞,但肇事者已不见踪影,甚至是什么车都暂时无法确定。 而且事发路段没有监控摄像头,这给案件侦破带来了不小的困难。 不过,细心的民警在自行车上发现了一块绿色的漆状物。 “这块漆比较明显,不像是高档漆,看起来不是汽车上的,应该是电动三轮之类。 ”
仅凭这一块绿漆,民警只得沿途调取监控,终于在事发点往东300米的一个公司监控中,发现一辆快递三轮车有重大嫌疑。 这辆三轮车在事发当天的5点35分从此路经过,去往鑫界王府小区。 民警推断,凌晨五点多钟不可能往居民家里送快递,很有可能是放快递柜。 于是,民警又到鑫界王府调取小区内的监控查看,却意外发现被撞死者恰好也从该小区骑自行车出来。 约三分钟后,三轮车从相对方向行驶进来,速度很快。 时间上能够吻合,应该是这辆快递三轮车无疑了。
很快,民警根据监控中电动三轮车上的编号,找到了其所属的快递点,并于18日下午将肇事车辆和嫌疑人当场抓获。 经过对两车撞击痕迹的核验,民警判断事发时为迎面撞击。 嫌疑人确实是一名快递小哥,石家庄井陉人,才刚刚19岁。 据嫌疑人交代,相撞后妇女当场倒地,他只是下车看了几秒钟,没有报警,也没有拨打120,而是骑上三轮车继续去送快递了。
民警:“你是准备去哪儿?这么早。”
快递员:“就是去送件。”
民警:“你及时打个120,及时抢救,很可能人死不了。可是你只停留了三五秒钟看了看,你为什么不知道打个120进行急救?”
快递员:“当时出现这个事儿心里急了,害怕了,当时应该留在那里打120的。”
民警:“你知道你这个三轮车有保险吗?你觉得你现在办的这个事糊涂吗?是不是侥幸心理?”
快递员:“当时心里一着急,把(保险)这个事儿忘了。”
记者问嫌疑人,知道被撞女子已经不在的消息后,心里是怎么想的?小哥答曰:“特别后悔。”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于肇事逃逸的处罚有明确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当中,快递小哥肇事后逃逸,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还要面临刑事处罚。 逃逸是否是造成被撞人死亡的原因,可能还需进一步调查确认,但三年以上的牢狱生活恐怕是无可避免了。
不难看出,我国对于肇事逃逸的惩罚力度是很大的。 交通事故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属于意外事故,因此即便触犯了交通肇事罪也只属于过失犯罪。 而肇事逃逸的性质则完全不同,它一般以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追究为动机,具备主观意义上的行为故意。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现在到处都有监控摄像头,民警的案件侦破水平也都是专业的,逃得了一时,逃不了一世。 赶上双十一,奋战在物流一线的快递员们确实时间紧,任务重,但无论如何也不能成为不遵守交规,甚至违法犯罪的理由,安全第一才是最重要的。
又一次惨痛的教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且造成人员受伤的,一定要立即停车,抢救伤员并报警。 地狱与天堂往往只在一念之间,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企图通过逃逸来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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